環保署檢視「環境用藥管理法」各項申請核准案件,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檢討「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並參考物價指數、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預告修正「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2條、第4條。
環保署表示,「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自99年9月17日修正發布至今,為因應環境用藥許可證、許可執照、專供輸出及登記用申請案件審查全面網路化,衍生環境用藥審查成本增加,及環境用藥原體減免關稅改以線上申請,又因考量擴建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所增加之成本,予以修訂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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