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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第4類毒化物申報規定,嚴密並強化其流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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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0-05-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管理辦法第5條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管理的規定,將原記錄及申報頻率修正為逐日記錄、逐月申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將於發布後第3天生效。

為加強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管理,環保署修正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管理的規定,要求這類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必須逐日記錄、逐月上網申報運作紀錄,以嚴密並強化其流向管理。

環保署表示,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epa.gov.tw)/環保法規/最新環保法規/,即可查詢6月份最新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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