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不肖業者進口之廢動植物油脂進入食品供應鏈,戕害國人身體健康,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第4項規定,將「廢動植物油(含油脂)」納入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全面禁止進口,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環保署說明,為掌握進口油脂流向,與各部會分工,採分流管理,進口之油脂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若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之廢動植物油脂者,則屬該署主管,將一律禁止進口,以達管制目的。
本公告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相關公告內容,可至該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