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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岡山鎮5000噸有害廢棄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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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6-11-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今日報載有關高雄縣岡山鎮一處甲級有害廢棄物處理廠貯存5000噸有害事業廢棄物未處理、毒物外滲乙案,經查係原位於岡山從事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崧聖公司所處理過的固化物。環保署表示,95年12月5日接獲台灣螺管公司陳情函後,立即函請高雄縣環保局妥為處理。當時高雄縣環保局雖爲確認該場址之污染程度、範圍及數量,擬辦理調查計畫。其後雖經本署一再督促,但一直未能順利進行招標作業。

環保署為積極協助地方辦理檢測工作,以判定該批廢棄物之屬性,特於今年10月4日及11、12日至現場採集65個樣品進行廢棄物檢測,檢測結果,該批廢棄物雖已經固化處理,但仍有銅、鋅超過有害特性認定標準,依法仍應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但該批固化物係經處理過之產物,且貯存於廠內,並非露天棄置,亦無滲漏情形。

環保署指出,有關報載之廢棄物,係原崧聖公司廢棄物處理廠於89年間處理過之固化物,原暫置該廠房內貯存。但因該公司掩埋場涉及非法盜用國土案件遭檢方偵辦,致其許可證於89年遭縣府廢止。許可證遭廢止後,崧聖公司即未再處理廢棄物,但廠內原尚貯存之固化物,因案件偵辦中,基於證據保全,致縣府無法進一步處理。

台灣螺管公司既承買原崧聖公司之場(廠)土地,本應對該買賣標的之使用情形、該土地現況如何等盡到查明是否符合對價關係,而非一再以不知情作為推拖之理由。甚且,該廠房遭法拍為94年(並非報載之8年前),拍得該土地的台灣螺管公司則是在更早的92年4月8日已進駐該廠區內設廠,迄拍得該土地,期間已長達2年,故廠內貯存廢棄物之情況,該公司知之甚詳。高雄縣環保局亦早在95年2月3日已對該批廢棄物被台灣螺管公司私自搬運,並露天棄置於其他地點之行為依法處分,惟該公司不服處分,又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該訴願已遭駁回。環保單位於本案中並無不積極作為之情事。

環保署指出,該批廢棄物雖經固化,但經檢測後仍應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署仍會要求相關清理責任者,依法作後續之處理。因該廠址部分土地及地上物之所有者曾經過轉移,而該土地及地上物既經轉移,新地主應負該行政義務,清理該批廢棄物。如未依規定清理時,環保單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責令其限期清理。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清理,再由執行機關代履行,並由執行機關求償。代履行及求償之程序並可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後再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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