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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違反環藥法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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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1-10-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修正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增訂主管機關除依本裁量基準規定辦理外,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亦增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方式。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係針對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義務之行為,可能同時有依法應支出之防治(制)措施或其他相關成本而未支出或不法利得,就其違法行為所得之利益予以納入本基準之審酌事項。

環保署表示,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的「環保法規」之「最新環保法規」查詢(網址為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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