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2007年12月17日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明訂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人,年運作總量達100公噸以上者,應按月申報;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100公噸者,應按季申報;另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及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人,應按年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該辦法亦規定,其申報方式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呼籲業者應按期申報,以免受罰。
環保署表示,為掌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及運作流向,自2002年起逐步推動運作紀錄網路申報,至2007年網路申報率已提昇至92.7%。目前全國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計有2萬5,219張,其中包含許可證計有645張、登記文件1,711張、核可文件2萬2,863張。為確保該等毒化物之運作符合法令規定,避免有非法輸入、製造、販賣、使用、貯存行為,各地方環保局均定期查核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並針對違規業者進行查核取締。環保署呼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應確實依法定期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以免受罰。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才可以用書面申報。相關規定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環保法規項下查詢(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nameTypeList.aspx?ltype=08&lkind=12)
提供單位: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