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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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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12-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毒管法),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秉分級管理精神,規範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之紀錄製作,無須分濃度區間,採逐月記錄;申報頻率則考量管理需求及物質特性,分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等3種期間頻率,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此與毒性化學物質之記錄與申報,有明顯區隔。此外,檢討現行運作量無變動得免月申報紀錄1項,考量實務上難判別究為運作量無變動或逾時未申報,致造成對運作人及地方環保機關於勾稽比對異常紀錄之困擾,爰刪除該項規定,並增訂無異動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另環保署表示,依毒管法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應記錄並製作釋放量,該次修正有關釋放量紀錄與申報規定,僅文字調修、俾字義明確。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環保主管法規(http://a0-sam-web.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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