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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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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4-09-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環保署已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並於103年11月24日及103年12月4日陸續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本次配合修正「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其修正重點包括:(1)修正第2點,區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及化學物質登錄規定適用裁量基準,(2)增訂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第8條第2項及第16條第4項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規定之裁量基準,(3)增訂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之1有關化學物質登錄規定之裁量基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相關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的「環保法規」之「毒化物管理」分類項下查詢(網址為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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