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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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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12-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據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新增有關違反毒管法規定而有獲得利益者,除了罰鍰外,也可追繳不法所得的規定,因此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主管機關追繳不法利得之計算及推估依據,以維護公平正義。

環保署表示,過去違反環保法規的處分,大多是以罰鍰為制裁手段,罰鍰額度則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來衡量,如果不法所得高於罰鍰上限,可以不法所得作為罰鍰額度,雖然有追回不法所得,但卻減輕或免除對於違規者的制裁(不法所得內含罰鍰),不但不符合環境正義,也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對於長期或重大違規者,可能有財產上的積極利益(例如違反毒管法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所多賺的錢);也可能因為該支出而未支出(如偵測警報設備購買及操作維護費用)產生消極利益(即少花的費用),如果沒有追回這些利益,會形成制裁的漏洞,也會讓業者覺得違規有利可圖,進而鋌而走險,一再違規而無法遏阻。

環保署指出,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提示主管機關注意追繳所得利益的違規行為;積極、消極及總所得利益的類型及核算、推估方法;引用數據、資料的來源、追繳期間;舉證責任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證、專家協審及協調機制等,可供主管機關作為追繳不法利得的參考依據,並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計算。

發布之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區」網頁,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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