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修正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規定,強化便民措施

:::
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1-03-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管理辦法,除加強毒性化學物質流向管理及勾稽功能外,並增加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也就是沒有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運送或廢棄者,可以不必每月申報運作紀錄,只要按年申報,強化便民措施。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1)為使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表格更具務實需求,刪除隨辦法發布之附表,修正改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2)為加強毒性化學物質流向管理及勾稽功能,修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申報頻率為按月申報(3)為簡政便民,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沒有變動者,得免每月申報,但仍應於每年1月10前完成申報(4)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報備地方主管機關終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前,須先完成申報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紀錄。

環保署表示,該項修正辦法已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網頁,歡迎各界上網下載。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