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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之3項辦法修正案及廢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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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08-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簡稱毒管法),為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擴大源頭管理,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及「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等法規之修正草案,並將現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相關規定,併入「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規範,爰併預告廢止。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的3項辦法,除依毒管法作授權依據修正,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而修正辦法名稱、必要管理規定的增訂與條文文字修正外,另經檢討現行執行實務後,以精進簡便「證件申請」及「運作管理」為本次修正重點。而施行日期配合毒管法相關規定生效日,訂為109年1月16日。

環保署說明,「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運作證件申請方面,將現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併入規範,更簡化現行證件申請審查程序,由原「一物質一證」變更以「一廠一證」方式申請與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同時增訂證件換(補)發與展延,各項申請案件資料補正日數、及運作人應依規定將資訊公開之程序與內容等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除增訂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製作方式,其申報頻率則於環保署(關注化學物質)公告之管理事項時另規定。另檢討現行運作量無變動得免月申報紀錄1項,考量實務上難判別究為運作量無變動或逾時未申報,致造成對運作人及地方環保機關於勾稽比對異常紀錄之困擾,爰刪除該項規定,並增訂無變動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並經參考歐盟等規定,增訂容器、包裝因面積、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難以標示時,得以折疊式、懸掛式或外包裝標示等之替代方法;考量運作人或運作場所作業人員為非我國國籍者,為確保危害資訊充分被理解,增訂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英文之規定。而因應本辦法需修改標示或安全資料表內容,另給予一年施行緩衝期。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正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適用規定,未來經環保署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者,均需完成標示及備具安全資料表,但於分級管理精神下,環保署將依管理需求指定運作行為,該運作行為於運作前應先取得核可文件,並定期申報運作紀錄。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 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hc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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