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指定106種既有化學物質應於2或3年內完成標準登錄資料之提交,並要求所有化學物質登錄人年度申報數量級距等規範,以有效提升國內流通較廣、潛在危害較高與資訊較缺乏物質資料之掌握,強化跨部會控管化學物質風險之基礎。
環保署表示,我國化學物質登錄由環保署與勞動部合作統一窗口,本次進一步調和兩部署相關法規,另參採勞動部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將危害及暴露評估資訊之年數量級距,由製造或輸入1,000公噸調整至10公噸以上即須提出,促進化學物質源頭資料之蒐集;且年度申報期間亦與勞動部優先管理化學品報備整合同在每年4至9月辦理,減輕業者作業負擔。
此外,為達簡政便民目標,修正條文明確指定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為年數量達100公斤後6個月內提出、新增既有化學物質得申請資訊保護與提高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資訊保護年限為5年等,符合實務需求利於業者遵循;以登錄碼取代登錄文件及新增申覆機制等,使業者無需額外再申請及保管文件,並增加行政救濟之管道。
環保署強調,上述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與年度數量申報規定,將給予適當緩衝時間至1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以利登錄人因應,發布後環保署隨即展開相關宣導與說明。環保署呼籲國內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登錄,就不同製造量或輸入量,提交化學物質之製造或輸入、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危害評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登錄之資料。
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