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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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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0-01-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6月5日公布,一年後開始施行,後續相關子法正陸續研擬中,其中「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研擬完成草案,正辦理法規預告,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本法經總統公布後一年實施,在此緩衝期間,環保署將陸續研訂相關子法,其中「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研擬完成,其主要目的係針對母法必須進一步釐清之處,予以補充說明,包括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其行動方案擬定程序與執行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以及規範環境講習相關事宜。

由於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受處罰5,000元以上罰款或停工停業者,強制參加1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而參加環境講習的對象,為該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因此在施行細則中進一步釐清,何種情況由代表權人也就是負責人參加,何種情況是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也就是員工參加。

環保署初步研擬的方式為於一年內初犯,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如果一年內又觸犯同條同款的環保法律,表示前次講習並無法改善其行為,因此第2次違規就會要求負責人來參加,使其能確實督促所屬事業或機關勿再度違法受罰。

施行細則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未來各機關的首長、公司的負責人及工廠的廠長等,都要密切注意環保問題,不要一再的輕忽,否則就必須參加環境講習,拒不參加者將處罰5,000元至1萬5000元之罰款,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此外,環境講習係著重於教育之功能,與其他處罰形式有別,須考量受講習人之心理狀態有否經由講習獲得改善之可能性,如處分尚有爭執而未確定前即予實施,恐難收其成效。因此應接受環境講習人員若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於處分確定前暫不施予環境講習。

環保署將陸續研訂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所等認證辦法多項子法及後續措施,屆時皆會透過公開管道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期望能使這項法案在全民的努力下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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