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成環境永續零廢棄目標,環保署整併「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擬定「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朝向資源循環型社會邁進,並訂於今(98)年12月4日、8日及12日分別於北部、中部及南部召開共三場次之公聽會,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加,提供寶貴意見。有關公聽會相關訊息及會議資料,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點選【公聽會】選項下載。
環保署表示,先進國家之廢棄物清理政策已紛紛調整擴大管理領域,由單純之廢棄物清理走向兼顧資源節用、分類回收及再利用之綜合管理方式。我國目前對於廢棄物與再生資源分別訂定有「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予以管理,但因廢棄物清理法仍以「廢棄物」嚴格管理的角度來管理所有人放棄之物質或物品,而資源回收利用法則因施行以來,各界認為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經濟及技術可行性之要件隨著市場因素變動及時空轉換更迭,當廢棄物與再生資源管理系統不一致時,反而會造成業者困擾。
「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係整併原「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部分規定外,首先將廢棄資源優先認定為資源,並配合我國「零廢棄」政策,提倡以綠色設計、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採購、源頭減量、再使用、資源回收及再生利用等方式,減少原料資源之使用,促進資源有效循環利用,並逐步達成零廢棄目標。有關本草案立法制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源頭減量,包括綠色設計、綠色生產、製造業者回收責任、綠色消費及採購等。
(二)重新檢討廢棄資源之分類方式,依可再使用/再利用及不可再使用/再利用區分為『可再生物』及『廢棄物』。
(三)落實業者資源回收之管理,採繳費制為原則,業者自主回收為例外之雙軌制。
(四)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徵收事業廢棄資源物清理基金。
(五)廢棄物清理責任之重新檢討,建立合理之廢棄物清理責任。
(六)強化再利用管理方式,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而不適以再利用之可再生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除者,再利用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取得許可文件,由主管機關嚴格管理。
(七)保留原廢棄物管理之「環境保護」及「衛生」精神,增加環境衛生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