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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擬將雙酚A列管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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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7-12-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雙酚A(Bisphenol A, BPA)又名二酚基丙烷(4,4-isopropylidene diphenol),用於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芳酯、阻燃劑等產品中,屬於常見的化工原料,雙酚A已證實會干擾動物體內的內分泌激素調節機制,為具有環境荷爾蒙特性的化學物質。環保署於近日召開研商會議,擬將該物質列管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並展開後續法制作業。

國際間對於雙酚A的議題持續關注,日本環境省將其列入疑似內分泌擾亂作用化學物質名單。美國則規定雙酚A及其混合物之製造商、輸入商及加工者,需提送健康與安全研究資料,並於1988年訂定50 mg/kg/day作為參考劑量,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則以此作為食物容器釋出量之標準。歐盟亦規定塑膠容器(如奶瓶)釋放出雙酚A的管制標準為30ppb,每人每天可接受的攝入量為50μg/kg/day。由於嬰幼兒的代謝系統不如成人發達,神經和生殖系統仍在發育,故不能輕忽使用含有雙酚A的奶瓶對嬰幼兒的危害。加拿大政府自2007年起評估雙酚A之危害風險,於2008年4月18日發布風險管理文件,並預告於2008年12月18日加強管制,禁止有關嬰兒奶瓶之進口、販賣及廣告行為,成為第一個明定雙酚A禁止於嬰兒奶瓶使用的國家。

環保署已於2007年將雙酚A列為觀察名單,並參酌國際間的管制持續評估,於今(2008)年10月召開雙酚A管理研商會,與學界、環保團體及各相關部會進行溝通,研議在食品容器、國家標準或化學品方面相關管制措施;環保署另於今年11月召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諮詢會議,再次討論將雙酚A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之議題,依國際最新的毒理資料及國內進出口量,環保署擬將雙酚A納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予以管制,屆時運作雙酚A之業者必須申報年運作紀錄及相關釋放量,以進一步掌握國內業者實際運作狀況。

雙酚A對人體的危害,主要因使用含雙酚A的塑膠容器遇高溫釋出雙酚A所導致,環保署呼籲,民眾於使用嬰幼兒奶瓶或運動水壺等塑膠容器時,應注意選用有品牌的商品,盛裝高溫液體時,亦需注意該塑膠容器的承受溫度限制,以減少暴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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