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配合實務運作管理,加強規範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及限制使用地點,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焚化再生粒料用途與應符合之環境標準及品質規範,新增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內之使用地點限制、限縮部分焚化再生粒料用途之使用地點,以及新增申請工程管制編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程序等規定,強化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
有關本次修正公告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