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103年12月11日施行,係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之資料。鑑於國際化學物質登錄制度之趨勢變動、我國各機關跨部會合作管理化學物質之需求、化學物質風險評估與管理所需之資訊及合理減省登錄所需之行政成本等,爰修正本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辦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化學物質登錄統一窗口運作事務與法規之調和,參採勞動部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整併現行條文中登錄級距應申請登錄類別之文字,改以附表方式呈現,方便對照應申請之登錄類別;同時調和環保署與勞動部規定應提出危害評估報告及暴露評估報告之數量級距一致。
二、合理減省行政成本及降低登錄人之負擔,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發給登錄碼,不再另發給登錄文件。
三、現行條文有關化學物質審定納入清冊及新化學物質登錄銜接與調適之執行期間已屆期,予以刪除。
四、明確規範首次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公斤以上者,應於6月內提出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申請登錄,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而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100公斤者,得自主提出申請登錄。
五、核准登錄新化學物質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後之化學物質辨識資訊保密期間,與勞動部公告清單申請資訊保護之年限調和一致為10年。
六、為掌握我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數量資訊,做為後續分級管理之評估參據,新增自108年1月1日起登錄人應於核准登錄後申報前1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之數量資訊。
七、新增登錄人就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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