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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違反毒管法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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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1-07-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修正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裁量基準,增訂主管機關除依本裁量基準規定辦理外,亦應審酌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予以論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亦增訂不法利得之計算方式。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亦考量到,行政行為應以最小損害性與合目的性為原則,倘處以最低額罰鍰即可達成制裁警惕之行政目的,並對運作人造成最小之損害,則處以最低額罰鍰,乃修正該基準附表第14項。另將毒性化學物質事故之個案規模列入裁量,增訂該基準附表第27至29項傷亡人數列入裁罰額度計算指標。

環保署表示,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的「環保法規」之「毒化物管理」查詢(網址為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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