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本次修正從原運作管理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擴大納入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既有架構下新增偵測設備傳輸連線方式,提供運作人辦理傳輸連線有所依循;另配合行政作業全面網路化,偵測設備連線故障填報及操作計畫備查,皆全面採以網路方式辦理。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前已於108年3月8日修正施行,為更善盡災害防救義務,本辦法草案所列管物質之運作人,應視運作化學物質特性及包裝容器屬性,備齊應變器材種類及數量,至於設置偵測警報設備方面,考量規範目的主要係以預警性質出發、且為避免管理權責混淆,增訂排除重複設置條款,以提升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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