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91年11月27日訂定發布,嗣於95年8月17日修正發布,鑒於物價指數、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逐年增加,並為因應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新增展延等審查程序規定,爰修正本標準,以符合實務運作。
環保署表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行收費為檢具及變更兩種收費基準,本標準修正後,新增展延之收費基準,並新增電子送件收費基準,為書面送件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八十計算。基於實務管理,調整有害事業廢棄物收費級距,考量指定公告事業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者,其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少,爰調整為單一收費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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