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103年12月11日施行,係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之資料所訂定。經實務運作及持續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並鑑於國際化學物質登錄制度趨勢變動及我國各機關跨部會合作管理化學物質需求等,爰修正本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辦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化學物質登錄統一窗口運作事務與法規之調和,參採勞動部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整併現行條文中登錄級距應申請登錄類別之文字,改以附表方式呈現,方便對照應申請之登錄類別;同時調和本署與勞動部規定應提出危害評估報告及暴露評估報告之數量級距一致。
二、合理減省行政成本及降低登錄人之負擔,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發給登錄碼,不再另發給登錄文件。
三、現行條文有關化學物質審定納入清冊及新化學物質登錄銜接與調適之執行期間已屆期,予以刪除。
四、明確規範首次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公斤以上者,應於6月內提出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申請登錄,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而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100公斤者,得自主提出申請登錄。
五、經篩選目前已完成之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資料 中,在國內流通較廣泛、潛在危害性較高與資訊掌握較缺乏等化學物質,優先指定106種化學物質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六、增列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之規定,並考量登錄人於核准登錄後,始認知須提出登錄資料保密申請之必要,給予適當之補申請期間。
七、為掌握我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數量資訊,做為後續分級管理之評估參據,新增自108年1月1日起登錄人應於核准登錄後申報前一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之數量資訊。
八、新增登錄人就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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