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配合修正本辦法,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了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納入管理外,將現行聯單改為表單,且配合實務管理,整合海陸及航空之管理規定,並新增即時追蹤系統應先經審驗合格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及對於運送表單經核准後而未運送者,應申報取消表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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