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4年9月2日修正發布「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今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本法第65條第3項增訂,授權訂定裁罰準則。為協助主管機關就違反本法之裁處量罰之一致性,並符合比例原則,兹參酌裁量基準,爰擬具「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
環保署表示,本準則重點為考量就其違法行為涉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及其他行為等情事,規定各處罰條款之計算方式,除依附表所列裁罰準則辦理外,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全文共6條,其要點如下:
1.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2.考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種類數量、運作量及違規次數情節,規定各處罰條款之計算方式。(草案第2條)
3.依裁罰公式計算,超過該條法定最高額度,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計算。(草案第3條)
4.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之裁罰額度原則及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罰鍰額度均相同之裁處。(草案第4條)
5.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符合條件者得減輕處罰。(草案第5條)
6.本準則施行日期。(草案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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