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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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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3-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積極改善空氣品質,已參考歐盟第6期(Euro 6)管制標準,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柴油汽車廢氣排放管制值,並將自108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符合未來柴油車輛排氣污染管制之需求,環保署配合修正「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的相關條文,新增柴油汽車相關污染管制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國內車輛污染排放之管控力道。

本次新修正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除配合柴油汽車108年9月1日施行排放標準,針對採歐盟認證測試者,修訂相關管制規定(例如新增柴油小型車之WLTC測試程序)外,另為能與國際管制趨勢接軌,亦參考歐盟最新管制規定,增訂OBD使用效能(In-Use Performance, IUPR)、使用中車輛管制(In-service conformity, ISC)及實車道路PEMS(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s)測試方法等制度,以強化國內污染管制效益。

本次發布法規內容詳載於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et/index.do),各界可於該網址進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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