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於今日(100年4月7日)報導,「校長協會:環境教育 不能只教垃圾分類」一節,為免外界誤認為學校環境教育僅侷限於教導學生垃圾分類,環保署就學校環境教育範圍進一步說明。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3條,環境教育係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另依環境基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因此環境教育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學校在進行環境教育時,以上範疇是可以納入參考的,並非只有公害防治、垃圾分類。
環保署表示,環境教育法將於本(100)年6月5日實施,依據該法第19條規定,未來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須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提報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其環境教育施行方式可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取得,希望透過多元與快樂學習更多的環境教育知識。未來環保署與教育部將研擬環境教育推動成果納入學校評鑑,以落實學校環境教育。
目前該法相關子法及措施,如施行細則、環境教育機構、設施場所及人員等3項認證管理辦法正在研訂中,未來將促使更多民眾參與環境學習,並進一步將環境教育導引到多元化、創新化與專業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