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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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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3-08-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環保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之1第6項之授權,完成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草案,共分總則、新化學物質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及附則等共五章34條。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草案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規範登錄人資格、專用名詞定義、排除及不適用之範圍等。

二、第二章新化學物質登錄:規範登錄類型、數量級距、登錄資料要求、事前確認與特殊類別表單、共同登錄機制、核准登錄文件之有效期限及緩衝期之登錄規範等。

三、第三章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規範第一階段登錄、分階段指定公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要求、共同登錄機制、核准登錄碼與登錄文件之管理及定期申報機制等。

四、第四章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規範資訊公開機制、工商機密保護項目及申請工商機密保護之方式等。

五、第五章附則:為共通性之規範,包含登錄審查期限、登錄文件變更、撤銷及廢止之規定、指定登錄作業應使用之網路系統及工具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ahs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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