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關注化學物質用於食品安全之管理,促進「食安五環」之第一環「源頭控管」,從源頭進行化學物質的管理,創造安全、永續的化學物質環境,環保署化學局進行修正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擴大管理關注化學物質、強化主管機關查核權限、增加跨部會協調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等。
此外,為保有擴大列管關注化學物質之目的,同時維持社會大眾對既有第一至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模式之認知,除維持現行第一至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定之外,另增列關注化學物質專章規定,環保署業已調整106年4月17日預告之草案內容,並重新預告,再次廣納各界意見。
環保署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以利擴大列管物質數量並進行分級管理,以掌握物質流向,同時強化主管機關查核權限。
二、加強主管機關就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關注化學物質及應登錄化學物質運作,明定查核權限。
三、為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與法規,健全我國整體化學物質管理,強化橫向溝通聯繫機制,建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諮詢會報」。
四、籌措因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之經費來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列化學物質基金之徵收目的、對象、用途等事項。
五、強化環境事故應變諮詢體制,以及檢視現行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六、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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