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魯彬理事長99年8月23日於媒體投書,以「台灣的法律人在哪裡」為題,指責行政機關不遵守法律、也不尊重法院宣告行政機關行為違法的判決。本署特以投書澄清聲明,請務必全文刊載,以符平衡報導之精神、保障讀者知的權利及本署不被誤解的權益。
首先必須說明文理事長似乎不知道,本署已完全遵照法院判決執行,並未對抗其判決。事實是:1.法院判決主文,撤銷環保署原已公告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的審查結論,所以環保署正遵照判決重新召開環評委員會議,進行該案環評報告書補件後的審查;2.環保署已遵照法院對中科三期假處分申請裁定主文內容,發文中科管理局,應自即日起,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環保署並無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事項的情形。
至於文理事長所指責事項,係因其不同意環保署於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依法」申請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及針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假處分裁定,「依法」提出抗告,及其中主張的內容。其個人不贊成環保署的作法,可以理解。但,必然是環保署認為法院裁定上有不盡合理或合法之處,才會申請再審及抗告,並將主張公諸社會大眾,而且這仍然是在法律許可範圍的「依法」行事。法院是依法論理的場所,有裁判的權威,但不是不允許行政機關依法或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申請再審及抗告並表達公共論述。
文理事長以法律人身分亦深知法律的程序與範圍,將環保署仍然在行政訴訟法法律程序中的行事與公共論述,形容為不遵守法律、不尊重法院判決及踐踏司法,是忽略行政機關法定申請再審及抗告與論述的資格,其形容係出於誤解的成分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