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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毒化災事故業者處理能力,環保署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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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9-11-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3項規定,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為降低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發生時,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衝擊及影響,考量事故應變有其專業性質,及提升應變程序兼顧安全與效率,落實各項專業應變工作,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及第2項規定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之機關(構)辦理之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外,並有建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及合格證照制度之必要,故訂定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相關事項,使運作人指派之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足任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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