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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辦理「永續發展基本法草案」及「環境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俾利國家永續發展之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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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99-06-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永續發展室 ]

近年來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等全球性議題已為國際社會關注之焦點,世界各國均致力於永續發展工作的推動。環保署兼辦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秘書處業務,為確保我國當代及未來世代的發展權利,兼顧國家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政策的平衡推動,強化各級政府的永續發展執行機制,已研擬「永續發展基本法」草案,並訂於本(99)年6月30日辦理公聽會,歡迎各界人士提供寶貴意見。有關公聽會相關訊息及會議資料,請至環境保護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點選【公聽會】選項下載。

環保署指出,「永續發展基本法」草案內容主要架構包括永續發展原則、永續發展內涵之環境面、經濟面及社會面之政府職責、國民與事業應盡之責任與義務,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永續發展之作為等。

環保署表示,永續發展之落實貴在共同參與及有效的執行機制,我國中央及地方縣市政府雖多已成立任務編組型態的永續發展委員會,並訂定永續發展相關推動策略或計畫,然而在重要的執行面,因缺乏相關法源依據,致使永續發展的制度建置、預算編列、計畫執行及獎勵推廣方面,無法有效推動,「永續發展基本法」之制定,將給予各級政府推動永續發展之法源依據,俾利廣泛且有效落實。

環保署表示,現行「環境基本法」所規範範疇與永續發展略有重疊,為配合「永續發展基本法」之制定,「環境基本法」中有關永續發展之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健康維護及文化保存等事項,將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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