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
廢棄物管理
104-03-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自105年1月1日起將筒狀電池之汞含量限值加嚴至1 ppm(百萬分之一)以下、新增鎘含量限值為20 ppm,並自106年1月1日起管制鈕扣型電池之汞含量及鎘含量。

乾電池所含重金屬(汞、鎘)如果流布於環境,可能造成生物危害及環境污染,如果進入人體,將傷害器官及蓄積體內。為降低電池中重金屬對環境及健康之影響,呼應國際「延伸製造者責任制(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簡稱EPR)」之潮流,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於95年開始管制乾電池之重金屬含量。規定乾電池之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先檢驗乾電池內之重金屬含量,並向環保機關申請取得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後,才能製造或輸入。該署源頭管理乾電池之重金屬,可減少未回收之廢乾電池隨垃圾焚化處理產生之重金屬污染,亦可減少回收之廢乾電池中回收材質之重金屬含量,以利資源回收再利用。

參考歐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國際最新乾電池管理趨勢,環保署表示,本次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將筒狀電池之錳鋅(俗稱碳鋅)電池及鹼錳(俗稱鹼性)電池之汞含量限值由5 ppm改為1 ppm,並增訂鎘含量限值為20 ppm;此外,一併將鹼錳、氧化汞及氧化銀等鈕扣型電池納入管制,其汞含量以5 ppm、鎘含量以20 ppm為上限,以達歐盟管制之水準及遏止高汞、鎘含量之乾電池進入國內流布於生活環境。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乾電池製造、輸入業者自104年7月1日起可就近至所在地環保局辦理確認文件之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及核發。本次修正公告並簡化業者申請確認文件應檢附資料、放寬首次申請確認文件之有效期限、簡化乾電池標示文字等規定,以減輕合法業者行政負擔。

公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