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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毒管法修法草案,強化第4類毒化物管制獲共識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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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2-03-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3月21日)日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簡稱毒管法)修法草案,其中強化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簡稱毒化物)管制規定之條文,均已獲得朝野立委共識通過,其餘建立化學物質登錄機制及資訊公開部分文字,尚須再議,整體而言,修法已有進度。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強化第4類毒化物管制措施及創建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環保署感謝立法委員一致支持第4類毒化物加強管制相關條文;另建立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部分,因部分文字尚有待討論,所以保留相關條文於下次會議討論。

環保署說明,本次強化第4類毒化物的管理措施包括運作業者於運作前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可、應標示毒性與污染防制有關事項及備具安全資料表等,並增訂販賣或轉讓之對象以依毒管法取得核可者為限。另為確實掌握毒性化學物質流向,增訂查核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時,得命業者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等有關資料之規定,亦獲共識通過。

環保署強調,將針對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文字及資訊公開部分持續與立法委員溝通,尋求最大共識,以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及完善毒化物管理措施,確保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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