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於民國96年11月5日發布施行,現行辦法雖已詳細規範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行為應檢具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於環保單位備查,然運送行為因無須申請許可,即無提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時機,然而運送過程亦有發生突發事故,致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加強運輸作業之危害預防,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所有人於運送該類毒性化學物質(含自行運送及委託運送),即須依本次修正條文之內容提送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並將該計畫納入委託運送合約內,由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共同實施,俾利毒性化學物質運輸之危害預防作業更臻周全,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降低具有正面影響。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除將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明列運輸需提報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之列管條件、提送時機、計畫所需包含內容以及實施時間,,同時也因應地圖數位化之趨勢,規定運作場所應提供毒性化學物質儲存及運作場所之地理資訊座標,並要求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應變設施應執行模擬分析,可提高應變之能量並使得危害預防應變作業更為確實。
修正條文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施行,發布後環保署將立即展開輔導,並於民國99年執行到廠輔導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以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模擬評估之相關計畫,該署並呼籲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事先之預防措施可有效減低災害之損失,進而降低風險成本,務必依規定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