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於97年5月14日修正施行,其中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及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環保署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爰依上述規定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該辦法共計5條,於第2條中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之種類,包括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及具有急毒性之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中之相關資料等;另於第3條及第4條明定資料公開、更新之作業程序及內容。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發布後,民眾除了可由主管機關網站或公布欄查閱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所備查之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外,另外各種毒性化學物質之物性、化性、防災設備、中毒之症狀、急救方式、救災方法及災後處理等資訊,亦可由環保署網站中查詢,對於救災單位及民眾在運用上將更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