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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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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9-01-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除修正辦法名稱外,針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擴大管制範圍,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併同依規定備有應變器材及設置偵測警報設備;同時偵測警報之設置,為避免各部會間之重複管制,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有預警提醒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以提升資源運用效能

環保署表示,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9條第2項連線規定,本次亦新增偵測設備傳輸方式,以及規範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之回報規定,提供運作人辦理連線作業時有所依循。最後,配合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計畫書提報作業,採以網路化方式辦理。

環保署提醒,提升運作場所危害發生之應變措施以維護身命財產安全,平時做好災害預防,事故第一時間採取相關應變措施,以降低環境污染危害之可能性。

有關本次辦法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網站(網址: 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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