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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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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1-10-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為加強環境用藥查驗登記管理,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之規定,本次修正主要針對環境用藥藥劑實務管理需求,包括天然物質作為防蟲用途之管理,必須檢具確實為天然成分證明文件;以及二氧化氯環境衛生殺菌劑必須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並配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殺蟲劑毒性分類調整修正環境用藥毒性分類,另配合外交部相關法令修正「簽證」為「驗證」。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1)配合2009年世界衛生組織殺蟲劑毒性分類調整修正環境用藥毒性分類。(2)將作為環境衛生殺菌用途之成分「二氧化氯」納入環境用藥管理,自103年7月1日起應先申請取得許可證,始得製造或輸入。(3)為確保藥劑之穩定性及品質,自103年1月1日起申請業者必須檢具藥劑之物理化學性質檢測報告。

環保署表示,該項修正準則已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預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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