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人員能迅速趕至事故地點執行應變任務,降低災害損失,維護周圍民眾健康,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主管機關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規定指派前往災害現場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可以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當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特別授權環保署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草案,來規範這類應變車輛之標識、車身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作人登記核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應該遵守的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fkpe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