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施行,現行辦法雖已詳細規範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行為應檢具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於環保單位備查。然運送行為因無須申請許可,無提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時機,顯同未納入危害預防計畫內,且運送過程亦有發生突發事故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故將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部份條文,增列運送相關條款,讓整體毒化物災害預防作業更臻周全。
環保署表示,本次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修正,將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明列運輸需提報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之列管條件、提送時機、計畫所需包含內容以及實施時間。同時也因應地圖數位化之趨勢,規定運作場所應提供全場配置圖及地理資訊座標。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降低及減量皆具有正面影響。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本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於環保署網頁下載,並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