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7-03-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針對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運作廠家於安全防護及現場毒化物危害警示更為有效落實,除將應變資材詳加規範外,一併要求警報設備之偵測設置、自動記錄、數據保存及平時維護保養納入規範,可有效提升毒化物運作業者自主管理降低事故風險。

環保署表示,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新增專用名詞定義以釐清毒化物運作廠(場)法規疑義外、毒化物運作廠家應將有暴露危害之虞者備置個人防護設備,並將急毒性氣體「氰化氫」及「氟」比照「氯氣」應設置安全、外洩處理系統。另外,毒化物運作廠偵測警報設備應能自動記錄、保存濃度數值與定時維護測試保養,以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即時警示應變;考量廠內資訊正確性,對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書進行兩年檢討更新。除此之外,擴大納入廠外輸送管線管理,規範設置流量或壓力設備,以掌握管線洩漏狀況。

環保署強調,上述增修規定自修正發布後給予一年緩衝時間加以因應,修正條文將於民國108年3月施行,發布後環保署隨即展開法規說明及宣導,該署呼籲毒化物運作人,事先預防措施可有效減低災害之損失,務必依規定辦理並提送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書依實執行。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