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百年大計,環境教育的推動更是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環保署特依環境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擬具「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草案,目前該草案正辦理法規預告,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草案,其主要目的係整合該署目前相關遴選表揚要點,並配合環境教育法執行對象及獎勵意涵,期朝向獎項減少,獎金增加之方向規劃。初步規劃獎勵項目為民營事業、學校、公部門(含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基金累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團體、社區及個人等6項,希望藉由獎勵對象的增加,鼓勵民間企業、政府機關(構)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擴大參與層面。
為落實地方政府推動環境教育,「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草案其作業流程將先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初審績優者,地方政府先行頒獎表揚,再將各類最優者1名,送至環保署進行複選及決選,本項變革可加強地方政府之實際參與,促請其關切轄內各界推動環境教育之成效,亦可突顯各獲獎者推動環境教育之殊榮;而這樣的分工表揚,中央與地方總獲獎人數將比現況更多,更具意義。期望社會各界更為重視國家環境教育獎,並吸引更多團體或個人深化環境教育工作,以彰顯政府重視環境教育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