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近日媒體報導,高雄縣大寮空氣污染事件受害者擔心無法順利獲得賠償問題。環保署表示,基於政府一體之立場,已積極提供支援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本案,並協調經濟部工業局,提出解決對策。公害糾紛處理法明文規定,公害糾紛案件由地方政府先行紓處及調處。若經調處不成立,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的損害賠償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之裁決申請。有關本事件受害者求償調處部分,高雄縣政府應積極輔導、協助受害者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程序完成調處申請之補正作業。環保署表示,公害糾紛雙方均就有利自己事實於調處過程據理力爭,此為極正常之事。因此,期盼高雄縣政府於調處後發現無法做成調處成立之結論時,應儘速對本案作出調處不成立之結論,並輔導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之裁決申請,該署將盡力協助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高雄縣長對外譴責任何一方均於事無補。
環保署指出,有關大寮空氣污染公害糾紛案求償調處事宜,高雄縣政府業於1月23日召開該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本案件討論並獲致初步結論,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高雄縣政府等相關部門於會後陸續召集相關會議,並積極推動落實各會議之結論。
公害糾紛致損害賠償之處理程序法有明定,環保署已協助高雄縣政府,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之法定程序進行紓處與調處,並全力支援其作業所需。至於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環保署籲請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得斟酌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作成調處方案,並本著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予以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一旦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亦得就同一事件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之裁決申請,環保署將全力協助。
環保署站在關心與協助民眾的立場,期盼高雄縣政府與經濟部工業局就後續相關處理程序,研商解決對策,以使大寮鄉受害者能獲得合理之賠償。
參考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十四條: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第二十六條: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第二十七條: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
當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調處方案調處成立。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該調處方案對之失其效力,對其他當事人,視為調處成立。但為不同意表示當事人之人數超過該造全體當事人人數之半數時,視為調處不成立。
調處委員會依第一項規定為勸導者,視適當情形公開該調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