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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布6項SRF等燃料相關空污法規,強化管制落實適材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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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4-01-03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因應外界期待強化管制使用固體再生燃料(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燃料,環境部於114年1月2日修正發布及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透過接軌國際源頭成分標準、強化製程設備規範、加嚴管末排放標準、提升排放監/檢測強度等規定,以防制空氣污染並落實環境保護。

環境部說明,因應2050淨零排放路徑推動廢棄物資源循環燃料化可能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本次全面性檢討修正,以落實「適材適所」為精神,促進產業應自我評估污染防制能力而選擇適用燃料類別並予以適度轉型,以減少環境污染衝擊,修正重點如下:

  1. 接軌源頭成分標準:跨部會接軌固態生質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成分標準。
  2. 強化製程設備管理:明列各類燃料使用對象及高規格要求應裝設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3. 加嚴燃料使用排放標準:接軌歐盟等國際排放規定新增重金屬與戴奧辛排放標準及排氣含氧基準。
  4. 務實掌握排放污染:要求受連續自動監測列管的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使用廠應增測戴奧辛指標物種,另使用廠應定期執行排放管道污染檢測。

環境部表示,本次法規接軌國際加嚴管制使用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污染排放,促進產業全面體檢自廠能力選用合適燃料,並落實掌握污染情形以降低環境污染風險,由源頭至管末採取多重管制以確保追求經濟成長同時仍顧及環境保護,保障民眾健康。

有關本次法規發布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Page/B514A5023133ED27),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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