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做對的事,不應該受到欺負」,政府應當揭弊者的後盾並給予法律上的扶助,爰環保署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增訂第54條,並依同條第7項之授權,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鼓勵事業內部員工檢舉不法。
依本法第54條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鑑於前揭之處分,性質上仍屬勞資爭議之一種,並期兼顧與其他勞資爭議處理及法律扶助制度間之衡平,及妥善利用扶助資源,環保署依據同條第7項之授權及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全文共16條,期望能提供揭弊者相關之法律協助。
本辦法明訂包括執行機關、適用對象、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及標準、申請文件、申請時限及應共同申請之情形、審核方式、不予扶助、得終止或撤銷扶助之情形等;法律扶助範圍包括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及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及上述各項程序之裁判費等,並各訂有相關扶助標準;本辦法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另辦法中訂有資力之限制,以期衡平並妥善利用扶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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