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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遭人檢舉傾倒污油於廠區案環保機關處理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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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遭人檢舉傾倒污油於廠區,環保署表示,該案日前已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受理民眾檢舉,率領警方及花蓮縣環保局在台泥花蓮廠區開挖,並發現確有疑似重油污染土壤情形,當(十九)日檢察官已請該局採樣送環保署檢驗。

根據環保署土壤污染檢測結果,砷(284mg/Kg,標準:60 mg/Kg)、鎳(910mg/Kg,標準:200 mg/Kg)等二項重金屬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柴油(TPH-D)(9910mg/Kg,標準:1000 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調查部分,環保署已協助花蓮縣環保局進行前揭污染場址附近五個監測井之地下水監測,皆符合管制標準。

環保署表示,前揭土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處理方式,應依規定儘速辦理清除作業。若未妥善清除,則後續花蓮縣政府可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告為控制場址。

環保署亦已協助花蓮縣環保局進行污染場址廢棄物(砷)的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結果(砷:0.0781mg/L)低於前述溶出標準(5.0 mg/L),可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花蓮縣環保局將依法加以查處。

環保署強調,因本案已由檢察官下令封鎖現場,且已進入司法程序,故刑事責任(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部分應待司法偵查結果予以釐清;至土壤污染改善部分,花蓮縣政府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函請花蓮地檢署同意該府針對本案後續污染改善相關措施,以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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