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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毒化物許可申請規定,落實地方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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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9-08-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近期將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未來毒性化學物質各類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將完全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達到簡政便民及回歸地方主管權責。

環保署表示,現行毒性化學物質販賣許可證、使用及貯存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已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僅製造及輸入許可證仍由地方主管機關初審,再陳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為簡政便民並回歸地方主管權責,特別進行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本次修正尚包括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名稱修正為工廠登記文件及商業登記文件,以與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營業登記相關法令修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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