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妥適推動與管理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針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及環境檢測服務業等事業,於101年1月19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逕至網站查詢。
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全文共計21條,其內容包括:再利用方式、許可與展延申請文件內容、許可審查作業、許可文件內容變更與廢止應辦事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再利用行為之期程、紀錄、申報及裝設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等相關規定,使該署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有所依循,並兼具掌控再利用管理風險之效。
為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環保署於該辦法第3條明定所轄事業產出廢棄物之再利用方式,除依附表所列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外,可逕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或經其許可之通案再利用許可內容進行再利用;如非屬前述情形者,亦得依該辦法規定經該署許可再利用,藉由提供多元化之再利用管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