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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訂定「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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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5-01-1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為完善我國碳費制度,並確保國內產業在淨零轉型過渡期間之國際競爭力,環境部於今日正式公告「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本原則明定「類別一、行業別認定」及「類別二、維護產業國際競爭力」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之資格條件。環境部強調,高碳洩漏風險之認定並非無條件豁免,業者必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達成減量指定目標,方可適用排放量調整係數,以驅動實質減碳。

環境部表示,「高碳洩漏風險」認定係參考歐盟及韓國碳洩漏風險評估方法,並考量我國產業現況可能造成碳洩漏風險所訂定。分為二大類:

一、正面表列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對各行業之貿易密集度、排放密集度及碳費費率進行計算,並比照南韓設定之碳洩漏風險值(0.2%)為門檻,認定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包括:鋼鐵、水泥、煉油、化學材料、動植物油脂、銅、紙漿及紙板、人纖、塑膠、玻璃、紡紗、織布、肥料、印刷電路板、光電材料、電腦及其週邊、資料儲存媒體製造等,共17個行業。

二、個別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徵收年度碳費費額占營業毛利30%以上或徵收年度營業毛利為負值之事業;生產之主要產品為財政部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之事業;114~115年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事業。個別事業除須符合前述資格條件外,亦須檢具「碳洩漏風險評估說明」,具體證明其確實受到碳洩漏風險之影響,做為審查認定依據。

有關申請程序,環境部說明,事業應於繳費當年度1月31日前提出申請,由環境部與經濟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採逐年申請、逐年審查之方式辦理,以確保業者每一年度皆符合資格並落實自主減量計畫年度指定目標。另考量制度上路初期,若事業已於114年6月30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但在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認定時尚未獲核定,可先以「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函」代替核定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於115年4月30日前補送正式核定函。

本次公告已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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