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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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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3-05-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教育是百年大計,環境教育的推動更是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環保署特依環境教育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並依該獎勵辦法辦理「國家環境教育獎遴選表揚」,為使該獎勵辦法施行更臻完善,鼓勵各界踴躍報名參選,已修正完成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13條文,並於本(103)年5月12日發布。

本次修正內容為個人獎勵項目包含「環境教育志工」,新增法規授權依據、明確規範「社區」及「個人」等2類獎勵項目定義,明確規範個人獎勵項目獲獎者優良事蹟、增列「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報名文件,增列「民營事業」及「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初審結果報名額度、修正初審、複審及決審作業期程及明確規範已獲獎者再次參選之限制等。

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首頁→環保法規→環境教育→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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