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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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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03-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條第6項規定,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1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為使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有遵循規範,環保署依據同條第7項授權,擬具「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全文共15條。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為鼓勵事業內部員工檢舉不法行為,增訂本法第54條,揭弊者(又稱吹哨者,whistle blower)條款及證人保護制度,並授權訂定本辦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 執行機關。(草案第2條)

二、 適用對象。(草案第3條)

三、 申請資格。(草案第4條)

四、 扶助範圍及標準。(草案第5條及第6條)

五、 申請文件、申請時限及應共同申請之情形。(草案第7條至第9條)

六、 審核方式及審核小組之組成。(草案第10條)

七、 不予扶助、得終止或撤銷扶助之情形。(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八、 經費來源。(草案第13條)

九、 委託辦理之依據。(草案第14條)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mail:mufan.ch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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