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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毒化物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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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4-11-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將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管理工作,增列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計算方法應依計算指引換算。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為提升業者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數據品質及正確性,將原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申報截止時間,由原來每年1月10日調整為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前1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二、為使業者於換算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有一致性之計算基準,使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更符合實際情形,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適用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之計算方法順序及公式計算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lr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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